《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
针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 本报8月18日讯(记者 王斌)《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的60%或100%为基数。
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作者:王斌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 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
记者今日获悉。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 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并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