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暂行办法》对金融产品持股有什么特别安排? 《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后,三是信托公司就股权信息变化情况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逐步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
《暂行办法》发布后。
《暂行办法》将“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扩展为“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力求解决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虽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所规范。
四、《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要求,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为弥补制度短板,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强化主要股东管理,2018年。
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但随着行业发展变化,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 六、《暂行办法》如何加强股权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