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文名“福特野马”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

并赔偿野马汽车相应的经济损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川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公司在部分广告宣传中使用“野马”的行为侵犯了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就野马商标侵权在福特官网首页(https://www.ford.com.cn/)发表声明, 2018年初,称给野马汽车带来了不良影响,并且后续还申请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商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 事件回顾: 2016年2月。

据悉,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现特声明为野马汽车消除影响,从此MUSTANG车型将不能再以“野马”对外宣传,而福特“MUSTANG”概念车进入中国后,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以涉嫌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9日。

消除影响, 原文如下: 野马商标侵权声明 声明内容: 我公司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现特声明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给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状告美国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一款MUSTANG车型的中文名(福特野马)与其重名,四川野马汽车早在1986年便已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向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其中文名“福特野马”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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